不平等條約的读音 不平等條約的意思

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、在缔约国间权利、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、协定。根据1969年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:(1)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;(2)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。不平等条约,权利多倾向于强国,义务偏重于弱国,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,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。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,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。
  • píng
  • děng
  • tiáo
  • yuē

“不平等條約”的读音

拼音读音
[bù píng děng tiáo yuē]
汉字注音:
ㄅㄨˋ ㄆㄧㄥˊ ㄉㄥˇ ㄊㄧㄠˊ ㄩㄝ
简繁字形:
不平等条约
是否常用:

“不平等條約”的意思

基本解释

基本解释

订约双方(或几方)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。特指侵略国强迫别国订立的破坏别国主权、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。

辞典解释

不平等条约  bù píng děng tiáo yuē  ㄅㄨˋ ㄆㄧㄥˊ ㄉㄥˇ ㄊㄧㄠˊ ㄩㄝ  

侵略国与被侵略国家,不依平等待遇所订定的国际条约,内容常危及国家利益及破坏国家主权。

英语 unequal treaty

法语 traités inégaux

网络解释

不平等条约

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、在缔约国间权利、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、协定。根据1969年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:(1)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;(2)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。不平等条约,权利多倾向于强国,义务偏重于弱国,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,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。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,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。

“不平等條約”的单字解释

】:[bù]1.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他副词前面表示否定:不去。不能。不多。不经济。不一定。不很好。2.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词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不法。不规则。3.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(答话的意思跟问题相反):他知道吗?——不,他不知道。4.用在句末表示疑问,跟反复问句的作用相等:他现在身体好不?5.用在动补结构中间,表示不可能达到某种结果:拿不动。做不好。装不下。看不出。6.“不”字的前后叠用相同的词,表示不在乎或不相干(常在前边加“什么”):什么累不累的,有工作就得做。什么钱不钱的,你喜欢就拿去。7.跟“就”搭用,表示选择:晚上他不是看书,就是写文章。8.a)在去声字前面,“不”字读阳平声,如“不会”、“不是”。b)动词“有”的否定式是“没有”,不是“不有”。[fǒu]相当于“否”
】:1.表面没有高低凹凸,不倾斜:平坦。马路很平。把纸铺平了。2.使平:平了三亩地。把沟平了种庄稼。3.两相比较没有高低、先后;不相上下:平辈。平列。平局。平起平坐。这场球赛双方打平了。4.达到相同的高度:平槽。平了世界记录。5.平均;公平:平分。持平之论。6.安定:风平浪静。心平气和。7.用武力镇压;平定:平叛。平乱。8.抑止(怒气):你先把气平下去再说。9.经常的;普通的:平时。平淡。10.姓。
】:1.等级:同等。优等。2.种;类:这等事。此等人。3.用于等级:二等舱。共分三等。4.程度或数量上相同:相等。等于。大小不等。5.同“”(děng)。6.姓。7.等候;等待:等车。请稍等一会儿。8.等到:等我写完这封信你再走。9.表示列举未尽(可以叠用):北京、天津等地。纸张文具等等。10.列举后煞尾:长江、黄河、黑龙江、珠江等四大河流。
】:[tiáo]1.木名。山楸。2.細長的樹枝。3.長。4.泛指長條形之物:麵條;布條;金條。5.直。參見“條長”。6.條理;次序。7.到達。8.治理。9.條目;條款。10.指法令、條文。11.猶言條陳,條奏。12.逐一登錄。13.編排。14.列舉。15.見“條遞”。16.量詞。用於計量長形物。17.量詞。用於計量抽象事物。18.古民族條戎的省稱。19.古地鳴條的省稱。20.指漢·條侯·周亞夫。21.姓。[tiāo]同“”。采摘。
】:[yuē]1.纏束;環束。2.繩子。3.約束;檢束。4.阻止;攔阻。5.指防水、攔水的堤壩。6.少;省減;簡約。7.簡要;簡單。8.貧困。9.引申為衰減。10.卑微;卑下。11.以語言或文字訂立共同應遵守的條件。12.邀結;邀請。13.置辦配備。14.屈折內縮。15.求取。16.估量。17.塗飾。18.掠,拂過。19.籠罩。20.大略;大約。21.數學上的約分。參見“約分”。22.姓。古有約續。見《通志·氏族五》。[yāo]方言。用秤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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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不平等條約的读音是:bù píng děng tiáo yuē,不平等條約的意思: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、在缔约国间权利、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、协定。根据1969年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:(1)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;(2)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。不平等条约,权利多倾向于强国,义务偏重于弱国,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,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。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,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