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辟的读音 大辟的意思

大辟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。隋以前死刑的通称。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,称“死刑”。(1)周代的大辟,据《刑书释名》分为七等,1.斩,诛之斧钺;2.杀,杀以刀刃弃市,即刑于市,与众共弃之;3.搏,去其衣而磔之;4.焚,以火烧杀之;5.辜磔之,指焚裂尸体;6.踣,毙之于市场;7.罄,缢之使毙于隐处。(2)秦代的大辟,有:1.斩;2.枭首;3.车裂;4.弃市;5.腰斩;6.体解即支解;7.磔;8.蒺藜等。又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大辟复有:1.凿颠,凿去顶颠;2.抽胁,抽去肋胁;3.镬烹,在锅里煮死。(3)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,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,不但五刑俱全,而且揃其骨肉于市。高后元年(公元前187年)废除以上酷刑后,大辟之刑为腰斩、弃市、枭首、磔。汉景帝中元二年(公元前148年)又改磔为弃市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,初谓五刑中的死刑,俗称砍头,隋后泛指一切死刑。语出《书·吕刑》:“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”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——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
“大辟”的读音

拼音读音
[dà bì]
汉字注音:
ㄉㄚˋ ㄅㄧˋ
简繁字形:
是否常用:

“大辟”的意思

基本解释

基本解释

大辟 dàpì

[capital punishment;sentence of death;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] 古代五刑之一,死刑

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——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
辞典解释

大辟  dà pì  ㄉㄚˋ ㄆㄧˋ  

死刑。古代五刑的一种。
《礼记.文王世子》:「刑狱成,有司谳于公,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。」
《初刻拍案惊奇.卷二四》:「一上刑罚,僧徒熬苦不过,只得从实供招,就押到寺中起赃来为证,问成大辟,立时处决。」

英语 death sentence, 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

网络解释

大辟

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。隋以前死刑的通称。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,称“死刑”。(1)周代的大辟,据《刑书释名》分为七等,1.斩,诛之斧钺;2.杀,杀以刀刃弃市,即刑于市,与众共弃之;3.搏,去其衣而磔之;4.焚,以火烧杀之;5.辜磔之,指焚裂尸体;6.踣,毙之于市场;7.罄,缢之使毙于隐处。(2)秦代的大辟,有:1.斩;2.枭首;3.车裂;4.弃市;5.腰斩;6.体解即支解;7.磔;8.蒺藜等。又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大辟复有:1.凿颠,凿去顶颠;2.抽胁,抽去肋胁;3.镬烹,在锅里煮死。(3)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,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,不但五刑俱全,而且揃其骨肉于市。高后元年(公元前187年)废除以上酷刑后,大辟之刑为腰斩、弃市、枭首、磔。汉景帝中元二年(公元前148年)又改磔为弃市。
大辟是古五刑之一,初谓五刑中的死刑,俗称砍头,隋后泛指一切死刑。语出《书·吕刑》:“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”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——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大辟

“大辟”的单字解释

】:[dà]1.指面积、体积、容量、数量、强度、力量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,与“小”相对:大厅。大政。大气候。夜郎自大。大腹便便。2.指大小的对比:这间房有那间两个大。3.规模广,程度深,性质重要:大局。大众。4.用于“不”后,表示程度浅或次数少:不大高兴。5.年长,排行第一:老大。6.敬辞:大作。大名。大手笔。7.时间更远:大前年。8.〔大夫〕古代官职,位于“卿”之下,“士”之上。9.超过事物一半,不很详细,不很准确:大概。大凡。[dài]1.〔大夫〕医生(“夫”读轻声)。2.〔大王〕戏曲、旧小说中对强盗首领的称呼(“王”读轻声)。[tài]1.古同“”。2.古同“”。
】:[bì]1.君主:复辟。2.姓。3.排除:辟邪。4.同“”。5.帝王召见并授予官职:辟举(征召和荐举)。[pī][辟头](pītóu)同“劈头”。[pì]1.透彻:精辟。透辟。2.驳斥或排除(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):辟谣。辟邪说。3.法律;法:大辟(古代指死刑)。

“大辟”的相关词语

“大辟”造句

时明帝喜发举,数有以轻微而致大辟者,朗终不能有所谏止,又未尝进一善人,帝亦以是亲爱;每顾问之,多呼其小字阿稣,数加赏赐,为起大第於京城中。

尽削圣武所用酷峻之法,废酷刑十三种,减大辟九十六条,减流入徙者七十条,削繁去蠢,宽仁慎刑。

十月十二日昧爽以前,大辟罪以下,罪无轻重,已发沉,未发觉,已结正,未结正,系囚见徒,常赦所不愿者,咸赦除之。

狱事莫重于大辟,大辟莫重于初情,初情莫重于检验。

安得广厦千万间,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。

(隋前)墨劓刖宫大辟(隋后)笞杖徒流死。

三当家的手舞大刀边砍边骂,又是一个仰头大辟,不过刚刚举起的大刀,怎么也没有落下来。

大辟之刀完美的满足了这个条件。

有司奏壹大辟,或以为宜加焚裂,用彰元恶。

制奉先县同赤县,以所管万三百户供陵寝,三府兵马供宿卫,曲赦县内大辟罪已下。

* 大辟的读音是:dà bì,大辟的意思:大辟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。隋以前死刑的通称。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,称“死刑”。(1)周代的大辟,据《刑书释名》分为七等,1.斩,诛之斧钺;2.杀,杀以刀刃弃市,即刑于市,与众共弃之;3.搏,去其衣而磔之;4.焚,以火烧杀之;5.辜磔之,指焚裂尸体;6.踣,毙之于市场;7.罄,缢之使毙于隐处。(2)秦代的大辟,有:1.斩;2.枭首;3.车裂;4.弃市;5.腰斩;6.体解即支解;7.磔;8.蒺藜等。又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大辟复有:1.凿颠,凿去顶颠;2.抽胁,抽去肋胁;3.镬烹,在锅里煮死。(3)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,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,不但五刑俱全,而且揃其骨肉于市。高后元年(公元前187年)废除以上酷刑后,大辟之刑为腰斩、弃市、枭首、磔。汉景帝中元二年(公元前148年)又改磔为弃市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,初谓五刑中的死刑,俗称砍头,隋后泛指一切死刑。语出《书·吕刑》:“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”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——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