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为法的读音 有为法的意思

有为法 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。 有为,指有所作为、造作之意。又称有为法。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;狭义而言,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。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、生灭变化中之现象,而以生、住、异、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。相对于此,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,则称为无为法。因缘造作称为“为”,色、心等法从因缘生,有因缘之造作,故称为“有为”,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。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,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,说明性空、唯心之理。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。有为法乃无常之法,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、迁移,故又称为有为转变。复次,言有为法为无常者,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,称为“四有为相”;此外,亦有将住、异相合并为一,而立三有为相。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,即凡有为之法,必定会引生其果,故有为又称有果。
  • yǒu
  • wéi

“有为法”的读音

拼音读音
[yǒu wéi fǎ]
汉字注音:
ㄧㄡˇ ㄨㄟˊ ㄈㄚˇ
简繁字形:
有為法
是否常用:

“有为法”的意思

基本解释

基本解释

1.佛教语。谓因缘所生﹑无常变幻的现象世界。

网络解释

有为法

有为法
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。
有为,指有所作为、造作之意。又称有为法。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;狭义而言,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。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、生灭变化中之现象,而以生、住、异、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。相对于此,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,则称为无为法。因缘造作称为“为”,色、心等法从因缘生,有因缘之造作,故称为“有为”,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。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,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,说明性空、唯心之理。
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。有为法乃无常之法,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、迁移,故又称为有为转变。复次,言有为法为无常者,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,称为“四有为相”;此外,亦有将住、异相合并为一,而立三有为相。
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,即凡有为之法,必定会引生其果,故有为又称有果。

“有为法”的单字解释

】:[yǒu]1.存在:有关。有方(得法)。有案可稽。有备无患。有目共睹。2.表示所属:他有一本书。3.表示发生、出现:有病。情况有变化。4.表示估量或比较:水有一丈多深。5.表示大、多:有学问。6.用在某些动词前面表示客气:有劳。有请。7.无定指,与“某”相近:有一天。8.词缀,用在某些朝代名称的前面:有夏。有宋一代。[yòu]古同“”,表示整数之外再加零数。
】:[wéi]1.做:有为。事在人为。敢作敢为。大有可为。2.充当:选他为代表。3.变成;成:一分为二。化为乌有。变沙漠为良田。4.是:十寸为一尺。5.姓。6.被(跟“所”字合用):这种艺术形式为广大人民所喜闻乐见。7.常跟“何”相应,表示疑问或感叹:何以家为(要家干什么)?8.附于某些单音形容词后,构成表示程度、范围的副词:大为高兴。广为传播。深为感动。9.附于某些表示程度的单音副词后,加强语气:极为重要。甚为便利。颇为可观。尤为出色。[wèi]1.帮助;卫护:为吕氏者右袒,为刘氏者左袒。2.表示行为的对象;替:为你庆幸。为人民服务。为这本书写一篇序。3.表示原因、目的:大家都为这件事高兴。为建设伟大祖国而奋斗。4.对;向:不足为外人道。
】:1.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,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,包括法律、法令、条例、命令、决定等:合法。犯法。变法。军法。婚姻法。绳之以法。依法治国。2.方法;方式:办法。用法。土法。加法。这件事没法儿办。3.标准;模范;可以仿效的:法帖。法书。取法乎上。4.仿效;效法:师法。法其遗志。5.佛教的道理:佛法。现身说法。6.法术:作法。斗(dòu)法。7.姓。8.指法国:法语。法文。9.法拉的简称。一个电容器,充以1库电量时,电势升高1伏,电容就是1法。

“有为法”的相关成语

“有为法”的相关词语

“有为法”造句

世间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

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心山育明德,流薰万里延。哀鸾孤桐上,清音彻九天。鸠摩罗什 

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鸠摩罗什 

不过也无妨,正如佛家所言,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当作如是观。

那年我有两次暗室逢灯的经历,一次是被苏州北寺塔廊间书写的“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。

这次“爱在七夕”活动的推出,恰恰响应了佛教里的观点,一切有为法,皆待缘而起。

* 有为法的读音是:yǒu wéi fǎ,有为法的意思:有为法 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。 有为,指有所作为、造作之意。又称有为法。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;狭义而言,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。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、生灭变化中之现象,而以生、住、异、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。相对于此,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,则称为无为法。因缘造作称为“为”,色、心等法从因缘生,有因缘之造作,故称为“有为”,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。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,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,说明性空、唯心之理。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。有为法乃无常之法,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、迁移,故又称为有为转变。复次,言有为法为无常者,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,称为“四有为相”;此外,亦有将住、异相合并为一,而立三有为相。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,即凡有为之法,必定会引生其果,故有为又称有果。